法律知识

仲裁决定书范文

2017-10-24 13: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仲裁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仲裁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仲裁决定书是有关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纠纷作出书面裁决。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仲裁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仲裁决定书范文一

  ××××劳人仲字[20 ]第 号

  申请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代理人:

  事由:

  查明事项:

  适用依据及决定内容: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决定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处理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撤回(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中止审理、撤销案件、补正裁决书等事项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处理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撤回(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中止审理、撤销案件、补正裁决书等事项时,可以使用决定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籍、现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律师只需写姓名及律师事务所所名;单位写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等。

  3.事由中应写明制作决定书的事由,如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中止或延期审理,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等。

  4.查明事项中写明针对制作决定书的事由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查明的基本事实,如判断管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回避事由、引起中止或延期的事由、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等。

  5.适用依据及决定内容可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形,援引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不同的决定,如:驳回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决定移送至××仲裁委员会管辖,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决定自×年×月×日至××之日中止审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X日等。

  6.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决定书范文二

  仲裁决定书 (××××)×

  裁字第××号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案由:……(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查明:……(写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适用依据及决定内容:……(援引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不同的决定)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书记员:

  ×××年月日(印章)

仲裁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725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仲裁律师团,我在仲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工伤仲裁申请书范文
工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 xxxx。邮编:100000   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 xxx。邮编:100001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3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2003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2003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3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2003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2003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2003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2003.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0x年3月23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证一份   3、劳动合同一份.   4、医疗证实材料及相关医药****.   5、正常上班的工资条与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条   6、单位实发的伤残补助金财务凭证   7、交通费****   8、工伤认定书一份   9、工伤伤残鉴定书复印件   10、邻居肖某的证言   说明: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及各省市贯彻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的意见。   2、能够提起劳动争议的事项主要有:(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假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人进行劳动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同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4、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即:申请劳动仲裁,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5、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假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6、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