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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申请仲裁期间适用《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

2019-07-0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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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件事实】从1992年2月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的蒙亮写一直在环江公路局做道班公路养护工。直到2007年7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华山至杨梅坳油路工程开工后,环江公

  【案件事实】

  从1992年2月起,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的蒙亮写一直在环江公路局做道班公路养护工。直到2007年7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华山至杨梅坳油路工程开工后,环江公路局就不再安排蒙亮写的工作,蒙亮写被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合同。2008年6月25日,蒙亮写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环江公路局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自己的经济补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蒙亮写的仲裁申请都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日申请仲裁期限,于同日以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蒙亮写遂提起诉讼。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院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遂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了“驳回蒙亮写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蒙亮写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法院。

  【法理分析】

  在二审审理中,对于蒙亮写申请仲裁是否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1、蒙亮写的申请不超过申请仲裁期间,理由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蒙亮写2008年6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期限适用该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年,蒙亮写于2007年7月被事实上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6月25日申请仲裁,没有超过1年;2、蒙亮写的申请超过了申请仲裁期间,理由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蒙亮写与环江公路局的劳动争议发生在2007年7月,劳动仲裁申请期间适用当时实施的《劳动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仲裁期间为劳动争议发生后60天内提出,可蒙亮写直到2008年6月25日才申请仲裁,远远超过了申请仲裁期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在对新法实施前发生地行为或事实,一般的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如果要溯及既往,新法就必须作出严格的规定或者在特定期间、特殊范围内的界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发生后的申请仲裁期间适用法律没有作特别规定,所以其规定的1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适用于该法实施后(2008年5月1日)发生的劳动争议,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期间适用《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申请仲裁期间为60天。蒙亮写与环江公路局的劳动争议发生于2007年7月,蒙亮写最迟应在2007年9月之前申请劳动仲裁,但其直到2008年6月25日才提出仲裁申请,远远超过了申请仲裁期间。[page]

  【终审判决】

  河池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蒙亮写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确实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天申请仲裁期间,一审判决并无不当。2009年4月20日,河池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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