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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1)

2019-07-12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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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争议答辩书答辩人:上海*****汽车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林河**********你会奉劳仲(2005)办字第

  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上海*****汽车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林河 **********

  你会奉劳仲(2005)办字第86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答辩人就***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一、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申请人继续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事实与理由

  一、 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认为公司在完全没有征询其个人意见的情况下对其工作岗位进行

  了单方面的变动,让其从事电动车工作而非汽车技术工作,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实际上答辩人并未对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进行变动。

  (1)答辩人对每个岗位都实行了定岗定编,并且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情况,设定了岗位分,作为考核员工工资的一个标准。而从申请人正式上岗到目前为止,其岗位职责和岗位分都没有变,所以申请人认为答辩人对其工作岗位单方面进行了变动是不符合事实的。

  (2)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工作经验缺乏,根据汽车技术岗位所需要掌握的知识对申请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是有必要的。所以,答辩人计划用半年多的时间对申请人进行各方面的培训,首先是对申请人进行电类空调知识的培训,春节之后再对申请人进行电动车电气技术方面的培训,这些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申请人全面掌握和汽车制造有关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向申请人所说的那样,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变动。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款规定,“答辩人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征询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调动,乙方应该服从安排。”如果申请人认为对其进行电动车电气技术培训是对其工作岗位的一种单方面的变动而不愿接受的话,申请人也不会等到现在才提出来,可见,申请人当时是同意接受这种培训的。现在以此为借口只是为了达到单方面毁约的目的而已。

  2、申请人说自己已经于4月11日正式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书,但答辩人至今仍未受理的仲裁理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事实上,申请人从来都没有以书面形式向答辩人提出过辞职的申请。从月 日开始,申请人在未向有关人员请假的情况下,一直没来上班,有关人

  员也未能联系上其本人,在4月11日下午,申请人只是以事假为由向有关人员请假9天,事假过后也没有按时到公司上班。现在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其目的也只是为了逃避其单方面违约的责任。[page]

  3、申请人以答辩人经常拖欠员工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不可否认,答辩人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及时发放工资的事情是出现过的,但答辩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都是事先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征得工会同意的情况下才做出延迟发放的决定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这种延迟发放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而申请人2月份和3月份工资没有领取完全是由于其自己长期矿工不来领取的原因引起的,并非答辩人的过错,因此申请人以这种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于法无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补发2005年2月和3月份的工资共2500元及生活补助费共42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申请人在受聘期间,无视答辩人的规章制度,经常矿工,导致答辩人的相关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给答辩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所以,申请人的的2月份和3月份的应发工资扣减相应的经济处罚后,实际应得工资并没有2500元。

  生活补助是答辩人给那些正常上班的员工享受的一项福利制度。申请人并没有依照公司制度正常上班,不符合享受该福利的条件,显然提出补偿420元的生活补助的要求也是没有道理的。

  三、答辩人要求申请人继续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第三十条规定,“若甲方(答辩人)为乙方(申请人)提供了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殊待遇之一的,则乙方(申请人)应为甲方(答辩人)工作满相应的服务期。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第3款规定,“甲方(答辩人)为乙方(申请人)办理个人或家庭成员户口落户手续的。”第四十条规定,若乙方(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一次性向甲方(答辩人)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据此,答辩人要求申请人继续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上所述,请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支持答辩人的合理要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上海**汽车工程有限公司

  2005年5月27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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