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既不能要求他们只能仲裁,也不能要求他们只能诉讼解决,而只能允许他们既可提请仲裁,又可提起诉 讼。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只能被申请仲裁人到庭参加仲裁,这实质上违背了仲裁的当事人自愿的根本属性。根据或裁或审制度,对于没 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