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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无缝对接

2019-07-10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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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我国商事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因其专业性、快捷性、保密性等特征,成为人们选择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核心提示】

  我国商事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因其专业性、快捷性、保密性等特征,成为人们选择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不直接负责裁决结果的执行,为了确保生效的仲裁裁决得到执行,法院的支持就必不可少。

  在厦门,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及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仲裁生效裁决视同己出,与法院自己作出的生效判决一视同仁。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对《仲裁裁决书》不采取主动审查的原则,而是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并且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予以审查。经审查后,除非确实存在着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法院仍将执行仲裁裁决,充分体现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支持,有力地保证了法律的尊严,促进了仲裁事业蓬勃发展。

  两年共受理各类

  仲裁执行案478件

  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数字:据权威统计,两年来,市中院共受理各类仲裁执行案件478件,已结仲裁执行案件451件,仲裁执行案件结案率达到94.35%。

  典型案例:2007年上半年,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依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要求余某立即搬出其承租的位于湖滨南路约上万平方米的原自行车厂厂房。由于该地块涉及政府土地收储及大型招商项目,且租赁的厂房面积较大、租金低,导致租赁方就像“钉子户”一样迟迟不愿搬走,客观上时间紧迫,案件能否顺利执行意义重大,将影响位于原自行车厂厂房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

  立案后,市中院执行局指派骨干法官负责执行,承办法官随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了解执行过程中有关搬迁的具体困难,商讨解决办法。在法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且明确了最后搬迁的具体期限和拒不搬迁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某主动履行搬迁义务,将大部分厂房腾空交还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快捷实施仲裁

  财产保全

  数字:从去年8月至今,市中院一共受理厦门仲裁委员会移送的保全案件32件,全部在第一时间办理,市中院保全部门共冻结22个银行账号计2307万元、房产95处以及一些车辆、货物、机器设备等。

  解读:仲裁与诉讼一样,可能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的情形,也可能发生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即存在着实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而仲裁委员会未被赋予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的权力,这就需要由人民法院给予协助。为保障仲裁案件保全措施的便利、快捷,2008年8月,市中院将仲裁财产保全工作交由市中院执行局专门负责,使保全工作得到更及时、高效完成,促进了案件的审理工作。[page]

  案例:2008年9月18日,市中院保全组在办理申请人裕兴螺丝(厦门)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保全一案时,因承办法官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全额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万元,促成双方当事人于财产冻结后的第二天达成和解。当天,申请人即向市中院申请解除保全。

  选择仲裁

  不进法院也能打官司中院

  1995年9月1日,仲裁法正式实施,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等原则。这也说明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特点为:1.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机构、仲裁事项、仲裁庭组成方式以及其他具体程序,可以选择仲裁员办理案件。2.仲裁程序简便、灵活,期限比较短,处理纠纷的速度较快、成本较低。3.仲裁不公开进行,开庭审理的环境比较宽松,保密性强,可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情况,避免影响商业信誉。

  1、关键词提示: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委员会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简单一句话的仲裁条款同样有效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那么,即使简单一句话的仲裁条款同样有效。比如,邯郸市兴鹏钢业公司申请确认其与陈某签订的《借条》仲裁条款中因有关仲裁事项的约定只有简单的一句“并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无效,最后市中院裁定该仲裁协议有效。

  2、关键词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未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无效

  2008年下半年,厦门海沧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申请确认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厦门分公司所签订关于《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协议)及其附件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诉,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仲裁,其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page]

  该条虽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但并未确定仲裁机构,依照《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应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最终,市中院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

  仲裁协议无效

  2008年上半年,厦门市市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与厦门运元机械有限公司、厦门市恒晋贸易有限公司、长野(龙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七条约定;“遇到纠纷,若协商、调解不成,三方同意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市中院最终裁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权威说法】

  便捷解决经济纠纷

  市人大内司委秘书处副处长李明哲表示,在我国,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两大主要途径。与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诉讼相比,仲裁属于私力救济,但同时又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相对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具有自愿、快捷、保密、专业、和谐、高效的特点,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得到双赢的结果。仲裁的结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还具有跨国执行的效力,可以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治,使得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加争议的解决,可以对仲裁活动作出自主的安排,从而使得在一些商事纠纷解决中,仲裁较之诉讼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些年来,厦门仲裁委员会着力提供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仲裁服务,增强仲裁的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以及和谐性,使当事人在解决争议方面得到更好更有效的帮助。

  法院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在厦门,法院与仲裁实现了无缝对接,使仲裁工作切实地得到了法院的坚强有力的支持和监督,促进了仲裁事业蓬勃发展。厦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通知重新仲裁、不予执行的合计不足审结案件总数的1%,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仲裁机制运行现状是好的。

  【业界说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厦门夏商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邓华新认为,尽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比例比较高,但遇到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怎么办?在实践中,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若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一方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往往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使仲裁裁决得到执行。比如前不久发生的一个投资纠纷案件,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没有得到及时的履行,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及时依申请查封了应履行义务一方的相应财产,促使其主动履行仲裁裁决,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page]

  为了保证仲裁案件的顺利进行,在申请仲裁时或申请之后,申请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这一工作的具体落实也是由法院来完成的。

  基于仲裁解决纠纷的有效性,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毕竟,仲裁不实行地域和级别管辖、自主选择仲裁员、一裁终局这些特点非常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文/本报记者 郭桂花 漫画/朱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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