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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7-07-14 16:00
导读: 现在很多人对行政行为并不陌生,行政行为在大体意义上他分为两类,一类是内部行政行为,另一类就是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呢是针对内部行政人员的,那么外部行政行为呢,肯定就是针对一般大众的了。那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是什么呢?它具体细分为哪些行为?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是以行政权作用的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6、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

  除了以上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同一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归不同的类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既是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还是单方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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