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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则

2015-09-0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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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广西正式印发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该《规则》的出台表示今后对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大、有可能调解结案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下面找法网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广西 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近日正式印发执行。根据规定,今后对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大、有可能调解结案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案件则不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了解,为认真贯彻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连月来,广西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区直部门以及百色、贵港、来宾、南宁等城市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以破解以往行政诉讼中“民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

  与此同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降低了起诉门槛,实施后行政诉讼案件将出现大幅度增长。广西法制办预计,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年至少有100件以上的案件要出庭应诉。对如此大量的行政应诉工作,很有必要制订应诉工作规则。

  从以往的情况看,大多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都是委托律师代理出庭,但律师对行政管理方面的业务程序规定不熟悉,造成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庭上的被动。为今后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应诉规则》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诉讼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被诉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被诉的行政行为都是由政府部门实施的,实施的部门对案件情况最为了解,同时行政诉讼案件不仅涉及行政事务,而且涉及法律事务,需要组织协调。为此,《应诉规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政府行政应诉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应诉承办单位按照被诉行政行为谁实施谁承办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答辩状,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广西要求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以期有效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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