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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告官 行政机关“一把手”需出庭应诉

2015-03-2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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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往,在各地在大量行政诉讼(也就是常说的民告官)中,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以公务忙为由回避出庭,只委托下属或律师出庭应诉。百姓告官不见官,连见官一面都不成。今后,这样的情况或被终结。记者从政府法制部...

  以往,在各地在大量行政诉讼(也就是常说的民告官)中,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以公务忙为由回避出庭,只委托下属或律师出庭应诉。百姓“告官不见官”,连见官一面都不成。今后,这样的情况或被终结。记者从政府法制部门获悉,我省拟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一把手”应首先出庭应诉

  根据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首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的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案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案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至少应有1名本机关工作人员。

  四种情形下,负责人不得缺席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四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缺席。其中包括:本年度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标的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裁判结果可能对本机关的管理或者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负责人参与调解也可视为出庭应诉

  当然,出庭应诉并非一定要“站在被告席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但参与调解,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或者亲自并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案件审理的,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强制关停企业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自然资源确权、政府信息公开、核发土地权属证书行为、行政复议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行为等引起的行政诉讼,政府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由具体承办该项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出庭须自觉接受法庭调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也并不是“走下过场”就可以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出庭应诉前,应当会同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予以研究、整改,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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