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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2015-02-03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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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告知制度内涵: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具体要求: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

  (1)告知制度

  内涵: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具体要求: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先告知也充分体现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人格的尊重。

  程序:告知制度的由表明身份和通知两部分构成。表明身份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具强制性。通知是行政主体的一项义务。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是对于重要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

  (2)听证制度

  概念广义的听证:是指在一定的行政主体的主持下,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行政管理中的某一个问题进行论证的程序。

  概念狭义的听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询的程序。

  重要地位: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

  分类:可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等多种方式。

  参与人:主持人、当事人、其他参与人

  主持人、听证程序的主持人的确定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听证主持人职责和义务包括:1、发出听证决定的通知,有关材料的送达、做好听证笔录,2、根据听证的证据,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对案件公正地作出判断。

  当事人:听政程序的当事人是指参加听政的原告和被告。

  其他参与人:与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

  公开举行:为了保证行政行为公正、民主,所以听证会一般应该公开举行,任何人都可以参加,也可以进行宣传报道。但是,如果公开举行听证,有可能会损害公共安全和被告的合法权益,或者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费用:听证会的费用由国库承担,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3)回避制度

  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与其处理的行政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处理的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形式并由其他人代理的一种程序法制度。

  意义:回避制度的真正价值在于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保证行政程序公正的原则得到具体落实。

  具体规定: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规定,规避范围不仅有直接血亲关系,还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任职回避程序、公务回避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

  (4)信息公开制

  概念:是指凡涉及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予以保密的以外,有关行政机关都应该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依法查阅复制。

  作用:有利于公民参政;有利于公民行使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和暗箱“操作”。

  公开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凡是涉及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行政主体应当提供条件和机会让公众知晓行政信息;没有公开的信息不能作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5)职能分离制度

  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审查案件的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由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制度。

  调整范围职能:分离制度调整的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作用:职能分离制度可以建立权力制约机制,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和滥用权力;防止行政执法人员的偏见,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行政分离制度还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消除公众对行政机关的偏见和疑虑。

  (6)时效制度

  概念: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时效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间限制。

  作用:时效制度保障了行政行为及时作出,避免因为时间的拖延、耽搁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防止和避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督促行政主体及时作出行政行为,防止因为时间的拖延造成证据的散失、毁灭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影响行政行为作出的准确性;还有利于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主要内容:行政行为的期限;违反行政时效的法律后果和对违反时效制度的司法审查。

  (7)救济制度

  概念广义: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救济,也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相对方的救济,以及其他救济方式,如国家赔偿等。其实质是对行政行为的救济。

  概念狭义: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其上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救济;或应行政相对方的赔偿申请,赔偿机关予以理赔的法律制度。

  内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和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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