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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机关负责人须出庭

2014-10-2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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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10月1日起,在广州民告官,相关职能部门局座有可能出庭应诉。近日,广州市政府官网挂出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中提出4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

  今年10月1日起,在广州“民告官”,相关职能部门局座有可能出庭应诉。近日,广州市政府官网挂出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通知,其中提出4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年有5件以上的行政诉讼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 件,若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将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局限于参与案件的庭审,还包括其他应诉活动。而行政机关具体是指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在参考各地做法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提出,在4种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另外,《暂行规定》还提出,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相关负责人解释,2013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超过100件的只有2个单位,超过20件案的只有3个单位,应该说量不多,主要集中在国土、人事、公积金等领域。

  《暂行规定》还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将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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