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王乃坤委员建议在草案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当中,增加一项,即“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王乃坤委员说,有些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表达意愿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属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草案已经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条规定就保证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益。如果出现违反这样规定的情况,即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以保证弱势群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