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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拟延长诉讼期限

2014-08-27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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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行政诉讼期限适当延长。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

  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行政诉讼期限适当延长。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2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情况汇报时说,有些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地方、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三个月,当事人很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救济的权利,应当适当延长起诉期限。

  “较多案件因当事人超过3个月的起诉期限而被法院挡在门外。”作为兼职律师,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深有感触。他说:“这种情况因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条司法解释而有很大缓和。其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期限可延至两年;其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期限可延至五年,涉及不动产的,期限可延至二十年。”

  综合各方意见,二次审议稿将起诉期限“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此外还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又不至于过分影响行政效率。”姜明安解释说,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作为诉讼客体的行政行为很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如果相应社会关系过长时间不稳定,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过大的损失。因此,六个月的规定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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