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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概念界定

2016-07-07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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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目的而对外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的总称。行政行为要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达到行政行为作出的目的,必须要具备保障其作用发挥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即行政行为的效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目的而对外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的总称。行政行为要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达到行政行为作出的目的,必须要具备保障其作用发挥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即行政行为的效力。深入研究行政行为的效力,首先应当对行政行为效力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这有利于我们明确行政行为效力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当前,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定义存在不同的看法,如台湾学者陈新民,他主张行政处分的效力指行政处分在颁布后,若非为无效的行政处分,即可产生拘束相对人、原颁布机关、以及其他相关之人民与机关之效力。此观点以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代表了行政行为的效力,以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内容、类型及状态涵盖整体,走进了以偏概全的误区。这样来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界定都是不够科学的,对一个法律概念的界定应当概括其本质特征。

  因此,对行政行为效力下定义必须既要揭示出行政行为效力的本质属性,又要确保定义自身的涵盖性和周延性。如此以来,不仅可以明确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也可以避免走进以偏概全的误区。基于以上分析,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定义为: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依其形式和内容而产生的法律上的特殊作用力。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法律效果的区别

  行政行为的效力作为一种法律保护,不同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虽然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法律效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即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法律效果产生的保障,而法律效果则是行政行为的效力的直接目的。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首先,两者的本质属性不同,法律效果的本质是一种状态,是主体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所期望取得的某种法律保护的意志体现;而行政行为的效力的本质是一种作用力,能够促成一定效果产生。其次,两者的特性不同,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法律效果就表现出来了,具有较强的直观性,易为人感知;而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无形的,即使始终蕴含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也难以被人所感知。

  2、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民事法律效力的区别

  民事法律效力与行政行为效力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公定力且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促成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第一,产生基础不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基础;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只要行政主体单方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第二,是否具有自行强制执行权不同,民事法律效力不具有自行强制执行权,这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对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而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时,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可以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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