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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走过场”又何妨?

2015-02-0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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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语:可怕的是连这个过场都不愿意走,人们不仅对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某些规定渐渐麻木,而且产生厌恶,不再去说也不愿去做。由此带来的可能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某些时候行使公权力侵害私权利时,更加无所顾忌、...

  导语:可怕的是连这个“过场”都不愿意走,人们不仅对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某些规定渐渐麻木,而且产生厌恶,不再去说也不愿去做。由此带来的可能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某些时候行使公权力侵害私权利时,更加无所顾忌、肆意而为。

  经济观察网 胡家源/文 就在限牌快成为深圳人的一场“悲剧”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1月23日,广东省法制办宣布正式启动对深圳限牌的合法性审查。据说一位大学法律教授提出了这个建议,并被采纳。面对媒体时他说,哪怕是“走过场”,也希望法制办依法行政,给出处理决定。

  我们真的该为这位教授鼓鼓掌。近几年来,不少城市出台了限牌政策,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公权力在限制私权利,却没有几个地方听说过有合法性审查,甚至大多数人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程序。如此境遇下,他不仅告诉大家,法律存在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而且一再坚持,即使现实令这些规定形同虚设——“走过场”而已,仍有必要在“程序”上较较真。我们觉得,这是一种认真的法律精神。

  同样认真地启动合法性审查,而不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地选择沉默,广东省法制办也至少尽到了本分,同样这么做过的还有浙江省。合法性审查,本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体系对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一个过程,一般出现在行政诉讼案件当中。法制办作为政府的内部法律监督者,依法启动合法性审查,无论结果如何,已经用一种明确的行动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当政府代表公权力实施的某些政策,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到私人权利时,不论初衷多么美好,考虑如何周到,合法性审查程序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以往的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喜欢替公民做选择,什么样的政策是符合多数人利益的,什么样的政策仅仅是出于管理的方便和需要,甚至制定、实施政策的过程是否违背了法律的原则,往往都付之阙如、含混一谈。而相关部门,尤其是政府机构内部的法律部门,更愿意选择沉默,这样制定出来的政策,先不谈效果如何,受到影响的民众肯定是不会买账的。

  以限牌为例,初衷无疑是为了纾解城市交通拥堵,那么制定政策之初,就应该设定好这一目标达成的可能性、付出的代价、有没有替代方案,以及举行听证会悉知民众的反应等。这也是此前进行限购的一些一线城市普遍的做法。尽管也有抱怨,也有公民申请去做合法性审查,但至少政策制定者该走的“过场”都走了,不至于被人批评为“懒政”、“惰政”,顶多是治理能力有待提高。而深圳之所以被质疑,缘于政策“事出突然”,而事后又无详细解释,这让人们对当地“改革先锋”的称号颇多非议。

  事实上,在依法治国的总纲领下,法律在界定公私权利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方面,途径有很多种。产生实际结果的所谓“实体公正”自然令人向往,但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法律仍不健全、甚至仍存在“权大于法”的现实下,能实现程序上的公正,严格要求公权力在法律规定的条文框框里规范行事,也算是一种进步。如果说这是一种 “走过场”,我们至少也要大声要求走完“过场”,再来寻求改进空间,慢慢地让法治的内涵真正充盈,无“过场”可走。

  “走过场”并不可怕。“过场”走多了可能会麻木,但也可以成为习惯,不断有人去说去做,经改进之后可以形成惯例。人人习惯去给政府行政行为“挑刺”,政府也按照不断优化的惯例,真正去重视和回应人们的“挑刺”,就有可能构成一个良性的反馈环。可怕的是连这个“过场”都不愿意走,人们不仅对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某些规定渐渐麻木,而且产生厌恶,不再去说也不愿去做。由此带来的可能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某些时候行使公权力侵害私权利时,更加无所顾忌、肆意而为。

  记得同样执着于让政府走完“过场”的浙江杭州一位公民,是这样为自己提交的合法性审查建议署名的——“吴特邦”,谐音就是乌托邦的意思。他明知道申请审查的结果,可能改变不了这一次的行政行为,他是不抱太多希望的。但正如一位创业导师曾说过的,“还是要有梦想的,万一实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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