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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的区分

2016-06-1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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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其权益的行为,又称负担行政行为。那么,如何区分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下文为您详细解读。

  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的区分,是学理上的而非法律文本上的,即迄今为止并没有哪个法律文本明确写有“授益行政行为”或者“不利行政行为”。这是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所不同之处。

  学界一般认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其权益的行为,又称负担行政行为。

  之所以如此区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我们藉此可以认识到现代行政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复杂的关系。换言之,现代行政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并不都是一种带来不利后果(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管理行为,在许多方面,还是会给行政相对人以有利后果(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

  在具体制度建构层面上,对两种不同的行为,行政法往往有不同的要求或者规则。大致上,对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行政法倾向于严格约束后者,而放宽对前者的要求。

  然而,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的区分,在两个层面上又是相对的。

  对于同一个行政相对人,某个行为可能既是授益的又是不利的。例如,行政相对人请求劳动部门发放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的工亡补助金,而劳动部门则按最低标准发放。就劳动部门已经发放工亡补助金而言,其是授益的,但由于并未达到行政相对人所预期的目标,故在行政相对人看来又是不利的。

  现代社会关系非常复杂,相互之间总有一些关联。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个行政行为可能具有涉及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的效果。例如,甲乙两方打架,甲把乙打伤,公安部门对甲处以罚款200元,并责令甲赔偿乙医疗费用。这一行为对甲显然是不利的,但对于乙而言则是授益的。

  正是由于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存在上述的相对性,故在具体制度建构上,也不能机械地以为行政法对授益行政行为的要求必定比对不利行政行为的要求宽松,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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