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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基本规则

2022-05-13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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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证据基本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的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是可以提交相关的一些证据,去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的,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证据是需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的。

行政诉讼证据基本规则

  一、行政诉讼证据基本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基本方式有调查询问、调取有关材料、提交鉴定和勘验检查。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⑴证据有可能灭失。⑵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并根据证据的属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证据基本规则

  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

  原则上,一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是如此。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对证据进行对质和辨认过程中,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三、证据的审核认定

  ⒈证据审核认定的含义及内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证据审核认定的内容是:⑴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⑵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⑶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⒉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以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⑵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⑶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⑷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⑺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⑻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⑽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⒊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⑵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⑶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⑷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⒋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⑴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⑵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⑶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⑷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⑸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⑹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⑺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⑻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⑼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基本规则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对于证据来说,当事人如果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法院是可以要求补充证据的,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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