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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

2014-07-0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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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客观不对等状态的存在,使行政相对人有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甚至无法取得证据。这时,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就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客观不对等状态的存在,使行政相对人有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甚至无法取得证据。这时,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就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被告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约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不过,如果出现被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证据而法院可获取证据等情形,被告可否申请调取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正面禁止,在行政审判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2)原告或第三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这里,原告或第三人并非主观不愿或怠于收集证据,而是由于主观 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只有这样,原告或第三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 请。

  (3)原告或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 如关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的保存机关等,只有这样,法院的证据调取活动才不会无的放矢。上述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 应当注意的是,当被告虽能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却无法自行收集时,或者由于原告或第三人的自身主观过错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又无法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时,或者证据虽有确切线索但原告或第三人能自行收集时,都无权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定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调取证据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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