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劳动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0-04-06 11:34
导读: 答辩人就上诉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行初字第147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一事答辩如下: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是: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

  答辩人就上诉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行初字第147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一事答辩如下:

  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是: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上诉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予工伤认定?

  答辩人认为:

  一、对年满60岁即不予工伤认定是上诉人对规范性文件的错误适用。上诉人没能对其将60岁以上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的合法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1、上诉人进行工伤认定是其法定职责。上诉人将60岁以上人员的工伤认定排除在外应有法律依据。

  2、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劳动保障权是宪法和劳动法所赋予的神圣权利,60岁以上人员因工伤亡同样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从社会和用人单位获得补偿的权利。

  3、劳动法只规定了16岁以下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并未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就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有上限的限制。

  4、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只规定了可以退休的年龄,并没有规定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年龄就是60周岁以下。况且,国务院文件也无权对宪法和劳动法进行解释,其作为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另外,国务院文件是1978年颁布,而82年宪法、95年劳动法以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不仅法律效力远高于国务院文件,而且颁布实施的时间也在其之后。这怎么能用78年的国务院文件来解释在其后颁布的且法律效力又在其上的劳动法等法律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不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上诉人的解释也是劳动部门主观上的理解,与宪法、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利的精神相悖。因此,上诉人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相关法律已对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作出规定,这些法律规范均规定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995年6月23日广州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2002年2月4日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离退休人员被单位聘用工作期间发生因工伤亡的,由聘用单位按本办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均对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所享受的待遇作了上述类似规定。[page]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已经没有争议,关键是实现该实体权利所应经过的程序。

  由于工伤认定是劳动部门的法定职权,法院对有关人员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是以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为前提,未经工伤认定而向法院主张工伤待遇法院将不会支持。假如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状告广东行知专修学院,那权利人又以什么理由向行知学院主张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工伤待遇呢?权利人已经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但白云区法院以(2003)云法从民一初字第990号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上诉人不对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是否因工伤亡作出认定,则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就根本无法实现。上述关于离退休人员因工伤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就等于是一纸空文,失去其立法的本来价值。法律规定了权利主体的实体权利,却在程序上无法实现,这在法律逻辑上是可笑的。实际上不经过工伤认定就可以直接主张权利的话,对答辩人来说是一件很经济并乐意见到的结果。如果二审法院能在判决书上直接认定答辩人应提起民事诉讼,并由受理法院直接适用上述有关实体法律规范判决而毌需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则答辩人非常愿意接受这样可以避免讼累的判决结果。

  三、唐X中与行知学院的聘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聘用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劳动关系,另一种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调整。唐X中与行知学院的聘用关系是明确的,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以事实劳动关系来认定。上诉人不能仅仅因为唐X中是退休人员,就认定唐X中与行知学院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没有书面合同可以佐证的情况下,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人员与聘用方之间的关系通常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更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没有确实的事实依据认定唐X中与行知学院的聘用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时,上诉人应以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加以认定。否则,就将鼓励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现争议时就以劳务关系为由来逃避劳动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为有利于答辩人解决问题,上诉人应主动依职权进行工伤认定。同时,答辩人也注意到有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在操作上各个部门的认识并不统一,造成老百姓救济途径不畅。希望二审法院能给出一个指引性的公正判决,让答辩人不再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长期奔波于法院及有关政府部门之间。[page]

  最后,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646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诉讼律师团,我在行政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劳动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行政诉讼问题
劳动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