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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批复理应具有可诉性

2011-07-28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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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关死得不壮烈不能为烈士最近在媒体引发了热烈讨论。据报道,17年前,重庆铁路公安分局北碚火车站派出所所长毕富能和民警夏瑞武在派出所治安值班室里,被一越狱犯抵着脑

  有关“死得不壮烈不能为烈士”最近在媒体引发了热烈讨论。据报道,17年前,重庆铁路公安分局北碚火车站派出所所长毕富能和民警夏瑞武在派出所治安值班室里,被一越狱犯抵着脑门枪杀。17年间,亲属为他们追认烈士的努力一直未成功。重庆市政府以“死难情节不壮烈,不符合有关规定”为由不予批准追认烈士的申请。

  不过,我关心的不是“死得不壮烈能否成为烈士”,而是这样一个问题:亲属提起诉讼后,重庆市五中院作出行政裁定称,市政府享有革命烈士批准权,但该批准权只是对民政部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内部审批程序,而实际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是民政部门作出的颁发或不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行为。所以,这种内部行政行为并不属于重庆市检察院· 杨涛)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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