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浅析行政诉讼关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问题

2011-07-01 09: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行政诉讼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行政诉讼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为了解决行政判决种类不付实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56条新增加了一种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判
为了解决行政判决种类不付实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56条新增加了一种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有两点不同:第一,驳回起诉否定的是当事人程序上的请求权,而驳回诉讼请求否定的则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第二,驳回起诉采用裁定方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采用判决形式。

  行政审判中,法院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非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此相对应,《行政诉讼法》第54条只规定了维持判决,而没有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这是否意味着《若干解释》第56条设定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行政诉讼法》相抵触?笔者认为,不抵触。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就等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实际上是同一结果的两种表现形式,如同一枚硬币之两面。据此,《若干解释》规定驳回诉讼请求之判决形式不过是阐释了法律的应有之义,而没有突破法律的界限。

  根据《若干解释》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第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在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被告具有法定职责往往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请求必然成立。比如,张三房屋失火,向消防队求救,消防队没有赶来救火致使房屋烧毁,张三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查明,消防队没有赶来救火的原因是当时行政诉讼人民法·刘建宇
行政诉讼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584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诉讼律师团,我在行政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