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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独立行政诉讼制度

2014-02-26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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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法制定以来,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实体法同时载有行政诉讼法的规范,作为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文件亦同时载有行政法的规范。因此,将行政诉讼法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然而两者是不同的。一、独立行政诉...

  行政诉讼法制定以来,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实体法同时载有行政诉讼法的规范,作为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文件亦同时载有行政法的规范。因此,将行政诉讼法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然而两者是不同的。

  一、独立行政诉讼制度三大基础条件:

  1.经济基础

  行政诉讼制度经济本质是经济主体之间的约束。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实现商品交换,各经济利益主体取得独立经济主体地位形成该制度的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下自由经济导致多种经济主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为行政诉讼的发展提供了需要和可能。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是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2.思想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赖以建立的思想理论产生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行政诉讼来监督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3.政治制度产物

  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和对公民权利的不断重视而确立下来的。1982年,新宪法颁布、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1989年4月通过行政诉讼法。2010年4月29日,通过《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国家赔偿法给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的适用于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独立行政诉讼制度脱离行政法的现实基础:

  (一)调整对象决定二者研究方向不同:调整对象是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准。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制度是法院来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区别于行政系统内部的处理行政纠纷的等制度。

  (二)制度原则镌刻了二者灵魂不同:行政诉讼法拥有诉讼法的一般原则,也有行政复议,不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制度特殊制度。行政法首要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其他原则为该原则的扩展,合法行政含义指的是“法未授权不可为”和“法已规定者不可违。”

  (三)目的与功能意味二者作用不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确保法院正确行使法律,及时审理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以权力约束权力,是行政诉讼法最为重要的一个基本功能。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基于行政管理的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主要方式,是现代国家最重要和最基础的社会关系。

  (四)性质决定了二者品性不同: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行政法是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三、独立行政诉讼的精神价值

  明确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二者的关系,将行政诉讼法定位与行政法相并列的法律部门具有理论上和现实上的重要的意义。深化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当然会促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制度研究协调发展,然而笔者主要着重以下两点: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伴随着新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实施,有助于发挥行政诉讼的监督价值。这是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此次修改,在赔偿程序、赔偿费用的保障等方面均有可圈可点之处,它必将使行政赔偿诉讼形同虚设的局面有所改观,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非法侵权,也能更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独立行政诉讼制度更好的发挥程序价值。一种程序法律体现何种法律价值取决于它所承载的实体法内容性质。我国在逐渐迈入法治文明社会,现实仍存在“先定后审”、刑讯逼供等现象 。忽视程序的重要性会导致不平等博弈,尤其是在行政诉讼审判中。程序应高于实体。程序上的争议会促进行政实体上的正义,公正的程序我们起码可以接受。判断程序的价值并不在于实现程序之外的目的,在于其本身是不是有一定的内涵。不能让程序制度本身演变成形式主义。在既承认行政诉讼程序相对于行政法实体的程序属性,亦承认行政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就是强调程序的公正价值同时提高效率和维护秩序方面的价值。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使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人格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对拥有强大权力的行政机关起到了制约和监督的作用。中外行政诉讼的制度都是随着对公民权利的日益重视、民主政治的逐步推行而确立的,独立行政诉讼有其产生的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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