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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撤销判决

2014-02-1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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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撤销判决的概念及其种类撤销判决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法院审查后被确认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形式。撤销判决必须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一、撤销判决的概念及其种类

  撤销判决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法院审查后被确认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形式。撤销判决必须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是不可以适用撤销判决的撤销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部分或全部否定,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的判决形式。因为行政诉讼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正是实现这一目的最有力的方式。

  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撤销判决的内容来看,可以把撤销判决分为三类: 1、全部撤销判决 全部撤销判决适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被全部否定,或被部分否定但行为不可分的情形。判决作出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且行政机关不能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 2、部分撤销判决 部分撤销判决适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 分违法且该行为可分的情况,法院对违法的部分撤销,同时对合法的部分进行维持。3、撤销并重作判决撤销并重作判决适用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且又需要重新处理的情形。撤销判决不必然附带重作判决,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部分或全部撤销判决均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适用重作判决,以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和期限。如果事实未查清,应作出附条件的重作判决;如果事实已查清,应作出附期限的重作判决。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行政机关久拖不决和循环诉讼的问题。

  二、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撤销判决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判决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无法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所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指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法院就可以据此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适用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或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既包括对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错误适用,也包括没有正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等这里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作更严格意义上的理解,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中对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还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属于实施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旨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顺序、时限等,与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相对应。

  第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权力或行使职权超出了法定的限度和范围。概括来说超越职权可以分为:无权限、层级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内容越权等。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其权限范围以内,在行使的形式上也是合法的,但权力的行使却不符合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这项职权的目的。法律系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而又无具体或详尽的规定或限制,主要表现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明显不适当、不合理或显失公正;武断专横等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以上五种撤销理由之一,即可适用撤销判决。

  (二)撤销并重作判决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撤销并重作判决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以撤销判决为前提条件。必须是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已被撤销,才有可能作出重作判决,因此,重作判决不是独立存在,是建立在撤销判决的基础之上的。这表明撤销判决与重作判决的主从关系。也还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确有必要且有法律依据被撤销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第二,存在重新作出的现实可能性。如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无可能性,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无意义,就无须作出重作判决 。

  第三,重作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重作判决也不应带来新的侵权或损失。

  三、我国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现状和缺陷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对撤销判决的适用都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制约了撤销判决的进一步完善。

  (一)撤销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适用的混乱问题

  在诉讼实践中,撤销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适用存在混乱问题,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违法的行为是可以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情形之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但是有些“无效”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被撤销。因此法律对于这里“无效”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导致了撤销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适用上的混乱,不利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对个人利益保护不足

  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对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不足。首先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判决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主要表现在不顾原告的诉讼请求方面,法院作出撤销判决不是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是原告要求确定违法,法院却判决撤销,当违法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而行政机关常常怠于作出相关的行政行为,恢复原告的利益,使原告的利益不能得到实际的维护。其次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判决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主要表现为信赖利益保护不足。

  (三)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判决存在的问题

  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法定”的理解,这里的“法定”应如何理解,仅仅只理解为法律的规定是不全面的。因为有些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些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必备条件,违反了这些程序,行政行为就不能生效。行政机关如果违反了这类程序,应当归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在立法上对“法定”以修改或作出解释是非常必要的。第二个问题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是否都应撤销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只要是违反法定程序,都应作出撤销判决,而不能作出维持判决在实践中,有时候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反了某种法定程序,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还是正确的,一旦将其撤销,可能使违法者逃脱法律责任,或者使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给予这种情况灵活处理的余地。

  四、行政撤销判决的完善

  (一)区分重大且具有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

  撤销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之所以适用混乱,是因为立法上未区分重大且具有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可分为两个等级:一是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就是重大且具有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应采用确认无效判决,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具体到立法中,应将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出来。二是行政行为一般违法,法院可以撤销,也可以确认违法,具体适用那种判决,主要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完善个人利益的保护

  完善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首先要做到法院的判决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其次应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纳入《若干解释》第 58条中,这样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时,法院可适用确定违法判决,法院也可依职权或原告申请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赔偿。最后,明确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撤销判决给第三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失后应给予的行政赔偿,这一点应加入《若干解释》的第 59条中,这样第三人在申请行政赔偿时也有法律依据。

  (三)违反法定程序撤销的完善

  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完善,首先应从立法上对“法定”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或适当的解释,使之更全面地概括实践中的各种情形。其次应改变现在“一刀切”的做法,并不是所有行政程序违法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程序违法的程度、公共利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多方面的因素。也就是说,行政程序违法是否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要根据案情而定。如果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应作出撤销判决;如果程序违法,实体处理正确,就应区别具体情形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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