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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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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19:27
导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配合《律师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配合《律师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现对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除持有经省和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律师到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时,必须同时持有经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出庭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发现未持“两证一书”或“两证一书”不同时具备者,应拒绝其以律师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二、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但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人员除外。

  登记工作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科(股)或办公室具体承办。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三、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刑事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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