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两个以上投资人投资组成的合资、合作或者联营企业中,投资组成的企业利益即是投资方的利益。对此,《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肯定性规定。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营、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