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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被告主体资格不符不予立案

2016-08-3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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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被告的只能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下面介绍一起被告主体资格不符不予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例。

  (一)基本案情

  小丽和大勇都是中专毕业,一毕业就在七里村小学教学。两人同是七里村人,算是青梅竹马,现在又在一起工作,很快两人就坠入爱河。恋爱没几个月,两人就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中结婚了。为方便生活和工作,小两口一起向村委会申请了宅基地,在离学校较近的村南头筑起爱巢。两年后,县城兴建新中学,准备招收优秀教师并为他们解决住房和户口事宜。小丽和大勇都曾是学校里的佼佼生,闻听此消息,十分高兴,觉得自己的能力终于有了施展之地。两人双双报名考试,经过层层选拔,最终都如愿成为了中学教师。随之中学工作的开展,两人也将户口迁到县城,搬进学校准备的楼房。

  转眼间,两人任教已过数十年,临近退休。大勇就跟小丽商量,希望回七里村老家养老,过几年悠闲的田园生活。小丽也十分乐意叶落归根,就和大勇一起着手准备回老家的事。两人欲将户口迁回原址,成为名正言顺的村里人。经询问公安部门,了解到需要村委会出具相关手续,于是两人就向七里村村委会提出申请。然而七里村正因被认定为泥石流重灾区而劝服村民集体外迁,且小丽与大勇家的房屋已经属于危房,就拒绝提供手续。在多次申请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小丽怒而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户籍管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了行政协助义务,协助村民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现在小丽、大勇具备落户七里村的条件,但是七里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两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行政不作为,并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立案法官收到此案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既非行政机关,亦非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行政诉讼须以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为被告,故村委会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以此裁定不予立案。

  (二)法官释法

  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被告的只能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首先,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等。只有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行为或活动有意见的,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其次,所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公共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其范围一般包括社会团体与行业协议(如妇联、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事业组织(如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被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享有行政主体地位,在非行使所授职权的情形时,不享有行政职权,无行政主体地位。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未赋予村委会进行户口登记的行政职能。因此,在迁户这一方面,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非行政机关,亦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户口登记职权的组织,所以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而被告主体资格不符意味着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裁定对小丽、大勇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原标题:立案登记制并非开启行政诉讼大门的“万能钥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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