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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

2016-04-2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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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期限分为作为类与不作为类起诉期限规定,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46条与47条分别规定了作为类与不作为类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作为类: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4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执行解释》)(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不作为类: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适用解释》)(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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