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起诉期限有很多目的,但是其中一个最直接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尽快提起诉讼,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所以,法律规定的所谓超过诉讼期限一般是指当事人的故意或疏忽而导致的结果,由此使当事人失去提起诉讼的机会与资格。如果诉讼期限的超出是由于当事人自己无法预料也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引起的,那么一般不会使当事人直接失去提直诉讼的机会和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里“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就是指由于起诉人自己无法预料和无法克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