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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法律文书的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诉讼

2009-12-15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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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对原告起诉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和诉讼请求和事实根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对原告起诉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和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安全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法院才能受理原告提出的起诉。所谓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缺少必要的事实根据,不能证明行政机关作出了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作出或不存在的话,合法权益就不可能被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都有一个书面的法律文书,根据行政机关制作或送达的这个法律文书,就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具体行政待业。但是,有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于各种目的而不制作或不送达法律文书,严重影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的行使。比如由于行政机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未作出书面的行政决定的;或者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中故意不作出书面决定,让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起诉时无法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从而逃避承担责任。为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诉权,最高人世间法院的司法解释作出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据这一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符合其他起诉条件,法院就有义务受理原告起诉,而不能以原告起诉缺少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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