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后,有时人民法院并不会立即决定受理,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和商讨。但是,人民法院研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时间是有限的,不能永远研究下去而没有结果,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就会被无形地剥夺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其第3寺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7日内,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