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官司即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行政机关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或者没做好,您起诉行政机关就是打行政官司。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官司有什么区别?
1、行政复议是您不服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原机关)申诉,由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结论,即行政系统内部自查自纠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行政官司是您不服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以诉讼方式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哪些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打行政官司?
在下列情况下,您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再行向法院诉讼:
1、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您同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的;
3、您作为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
4、您作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法条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海关法》第64条,《专利法》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