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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2013-03-0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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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

  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中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家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国家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国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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