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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死亡 妻子方知自己被“离婚”-行政诉讼法案例

2011-07-28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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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丈夫与一女子冒用自己的名义及身份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直到两年后丈夫意外死亡,做妻子的方知自己被离婚,于是愤然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证。11月13日,江苏

  丈夫与一女子冒用自己的名义及身份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直到两年后丈夫意外死亡,做妻子的方知自己被“离婚”,于是愤然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证。11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江苏、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本案中与江海至被告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是一自称是原告的冒名女子,原告并未到场,也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被告的发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但由于离婚证是与身份关系紧密联系的,该离婚证的当事人之一江海在起诉前已死亡,故该发证行为虽然违法,但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靖江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靖江市民政局颁发的江海与季敏的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后,民政局不服,以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已尽形式审查职责为由提起上诉。泰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政局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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