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龚仕清,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四川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公民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律师执照注册管理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这是因为,律师执照注册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的一项外部管理行为,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的注册申请和各市、地、司法管理部门的审定依法决定是否赋予公民继续从事律师活动的一种管理行为,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收益权,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其一。其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对律师执照注册管理的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并未明确规定。实际上注册律师执照同颁发律师执照的性质是相同的,均是一种许可行为。因此,对律师执照注册管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可参照该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青羊区法院驳回原告龚仕清的起诉是不正确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责成被告四川省司法厅对原告龚仕清提出的律师执照注册申请作出明确答复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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