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湖南法》第二十八条(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计算,因此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据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于1998年10月28日判决:
一、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1998)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溆浦县邮电局从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15天内为上诉人溆浦县中医院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3400元,由被上诉人溆浦县邮电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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