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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

2011-07-28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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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骆淑芬,女36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后街33号。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宋平顺,局长。第三人:董焕芝,女,49
「案情」

原告:骆淑芬,女36岁,汉族,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住天津市天津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显失公正与一般的不公正不仅具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具有性质上的变化。显失公正的处罚,畸轻畸重,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正原则,它意味着对行政职权的滥用。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虽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意裁量权,也不是不受监督的权力。行政主体应该根据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社会环境、社会影响和群众情绪等实际情况,依照公正合理原则和行为与处罚相称原则,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正确的裁决。如果任意裁量,必须导致显失公正。对此,人民法院依法有权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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