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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佳电子仪器厂因生产销售劣质产品被广东省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2011-07-2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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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顺德市上佳电子仪器厂(下称仪器厂)。法定代表人:果成福,厂长。被告:广东省技术监督局(下称省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黎湘,局长。1987年12月间,
「案情」

原告:顺德市上佳电子仪器厂(下称仪器厂)。

法定代表人:果成福,厂长。

被告:法定代表人冒伪劣商品的,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和非法收入以及有关设备工具、物品,处以所生产该批商品总值的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从事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对直接责任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原告的行为已违犯了上述规定,故依上述规定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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