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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服刑不属再审改判无罪情形不予国家赔偿—— 行政诉讼法案例

2011-07-28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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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被告人杨从亮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11月14日被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发生法律效力。服刑中,原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

  案情:

  被告人杨从亮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8年11月14日被故意伤害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赔偿请求人杨从亮属有罪超期服刑的情形,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决定对其赔偿请求予以驳回,不予赔偿。2010年4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达州中院不予赔偿决定。

  简析:

  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原审加判刑期不当而予以改判,致使被告人超期服刑一百六十四天,但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且被告人此前有六年八个月零二天刑罚未实际收监执行,故不予国家赔偿。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赔偿请求人杨从亮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刑期已视为执行完毕后,又犯寻衅滋事罪时被加判刑期,再审改判原加判部分致请求人超期服刑一百六十四天,是否应当予以国家赔偿。此问题不同于一般的刑事再审改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审判实践中有较大争议。

  杨从亮因病保外就医一年期届满后,监狱机关未对其收监执行,直至判决确定的刑期届满,监狱机关还为其出具了刑满释放证明。杨从亮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刑期,已经视为执行完毕。杨从亮犯新罪后因加判刑期后又再审改判而超期服刑的一百六十四天,相当于原故意伤害罪刑期届满后又服刑了一百六十四天。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是法定的,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遵循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赔偿请求人杨从亮只有在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下才能有权获得赔偿。达州中院再审生效刑事判决,只是对原加判刑期不当予以了纠正,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本案赔偿请求人杨从亮并未被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而是属于有罪超期服刑情形,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而且,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看,赔偿请求人杨从亮虽超期服刑一百六十四天,但其此前有六年八个月零二天的刑罚并未实际收监执行,两相比较,赔偿请求人获得“不当自由”的时间比“不当羁押”的时间长得多。因此,综合全案的情况看,赔偿请求人杨从亮以本案属错误判决导致其超期服刑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事项,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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