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1-07-28 12: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行政诉讼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行政诉讼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原告:广东省肇庆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潘伟彬,厂长。被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子蔡,局长。广东省肇庆化工厂座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
「案情」

原告:广东省肇庆化工厂。

广东,监测站两次的测点实际在钢铁厂的栅栏靠钢铁厂方向1?2米处,高度为1.2米,这有监测站写的《肇庆化工厂厂界处噪声监测情况及意见》和现场勘验图证实。且在第二次勘测时,原告肇庆化工厂的一位生产科科长梁锦贤在场可作证证实当时的测点位置。即使按原告提出的铁栏栅为其厂界,测点仍在其厂界外1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2.6.1)规定,测点应在法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因此,监测站选择的测点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关于行政处罚问题。(1)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1)环监字第262号《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超标值10??12分贝的征收额为1600元/月,13分贝以上的征收额为3200元/月,昼、夜均超标的,收费金额按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肇庆市从1992年7月1日开始执行此规定。被告考虑到原告属支农厂,且经济确有困难,确定每月征收超噪声排污费2400元,10个月共计24000元是合情合理合法的。(2)关于肇环罚书字(1993)第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罚款”。由于该条例还没有制定实施细则,对于拒交超标排污费的行为罚款的幅度没有具体规定。被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确定处罚数额,是可行的。

责任编辑按:本案终审判决是正确的,不足之处在于,判决书上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一些事实情节和法律依据未能充分阐述,只在评析部分才作了比较详尽的说明,这种作法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希望今后对判决书加以改进。
行政诉讼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664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诉讼律师团,我在行政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