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在为自己创办的公司取名时,以“资本家”三字为公司冠名,由于他的申请被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从而引发了一起有关“资本家”三字可否作企业名的“民告官”案件。审理此案的上海市
徐汇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陆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资本家”三字不能用做企业字号。
公司冠名“资本家”被驳回
陆先生是国内一所名牌大学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今年刚毕业的他决定在上海自主创业,在这个国际大都会创出自己的品牌。在做了大量的前期筹备后,他为自己即将运作的公司取名为“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今年4月初,陆先生备齐了申请注册的材料,来到上海
浦东新区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没想到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先生随即又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可工商局当天就以一纸“字号、行业表述不当”的“通知”驳回了申请。
不甘心的陆先生向上海市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要求工商局撤消原来的决定,可是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决定。上海工商局认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的含义,用其作为企业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易造成消极政治影响,并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且“竞争力顾问”属于行业表述不当。于是,无奈的陆先生想到了打官司。
2003年6月16日,陆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核准原告的登记申请。
引经据典法庭辩论
2003年8月1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资本家”一词的含义,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陆先生和他的代理人称“资本家”一词的学理解释是广义的企业家。而今,“资本家”一词已经是企业家的国际通称,有了全新的、科学的内涵。原告用“资本家”作为企业字号并没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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