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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与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吊销许可证纠纷上诉案

2011-07-0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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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泽宇,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温元伟,该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郭志甫,山西省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宇,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元伟,该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志甫,山西省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山西省大同新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府西街。

  法定代表人董变英,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杨权,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志刚,大同市新荣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堡子湾。

  法定代表人姚玉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玉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武晓英,该公司职员。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和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荣区人民政府)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大同市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诉省经贸委吊销许可证一案所作的(1998)晋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红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永欣、杨临萍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振宇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省经贸委委托代理人温元伟、郭志甫,上诉人新荣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高志刚,被上诉人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玉士及其委托代理人顾玉玺、武晓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2日,大同市联运总公司向山西省大同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和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煤炭领导组(以下简称市煤炭领导组)申请成立“堡子湾发煤站”。同年9月9日,市煤炭领导组以同政煤字(1997)第15号文通知山西省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成立大同市堡子湾联运发煤站,明确发煤站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并要求接到通知后尽快办理注册登记和有关手续。同年9月12日,大同市联运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同市四海建筑防水工程处(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同市新同工矿配件供应站(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出资50万元组建股份制公司,经营煤炭、煤制品、非金属矿产品运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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