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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方不服废标提起行政诉讼

2014-10-2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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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月13日,本报报道《剑阁县一输水工程招标起争议专家承认评标失误》后,8月26日,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到了剑阁县发改局下发的正式废标文件《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剑阁县水务局,关于剑阁县龙清连通...

  8月13日,本报报道《剑阁县一输水工程招标起争议 专家承认评标失误》后,8月26日,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到了剑阁县发改局下发的正式废标文件《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剑阁县水务局,关于剑阁县龙清连通工程招投标信访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决定》(剑发改发【2014】221号)。对此,第一中标人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此决定,于9月5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剑发改发【2014】221号决定》,并责令暂缓重新招标。

  记者了解到,这次行政诉讼的被告为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剑阁县水务局。从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上,记者看到,该公司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取消原告“中标资格”纯属滥用职权。该公司还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程序亦不合法。

  对于《决定》中所提到的投诉,被告未向原告调查取证并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导致被告对事实认定错误。《决定》中被告以原告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公告3.1.1.4项目要求为由,作出了取消原告“中标资格”的决定,而招标文件3.1.1.4的要求只是一个资格要求的条件,而非招标活动的实质性条件。况且,原告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有关PE钢丝网骨架浆乙烯管材和钢管的检验合格报告,原告之所以没有提供DN560规格的PE钢丝网骨架浆乙烯管材的检测报告,是因为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表明对该规格管材检验合格报告系必须提供的资料,原告对招标公告3.1.1.4项目要求的理解为:只要提供了检验合格报告便符合公告要求。据此,原告认为,被告认定原告提供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3.1.1.4的要求的事实属错误认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错误“决定”,将原告的损失降到最低。

  该案最终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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