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改造需要,苏某位于安徽省池州市城市改造区的房子需要拆迁。在与某办事处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子也被拆迁之后,苏某才发现竟找不到协议书上安置房的房源。这个事情让苏某既觉得不可思议,又觉得非常气愤。现在房子已经拆了,而安置房还不能到位,那么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终于,在与某办事处多次协商未果后,苏某将某办事处诉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欲拿回自己的安置房及自己的经济损失。
在苏某将某办事处起诉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后,该法院对原告苏某与被告某办事处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也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提供安置房,但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提供安置房,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被告未能提供安置房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以上案件中可以看出,只要正规履行拆迁补偿手续,不管对方是否是行政机关,我们都可以依据协议书或合同书去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当然,我们也不必觉得对方是行政机关就放弃维权,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要合法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