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括式的规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
2、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要求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
可以附带 | 不可以附带 |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行政法规 |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部门规章 |
乡镇政府的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 |
被授权组织的规定 | 国务院的规定 |
二、列举式的规定
(一)肯定式列举
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行政许可;4、行政确认;5、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6、不作为;7、侵犯自主经营权;8、侵犯公平竞争权;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10、行政给付;11、行政合同;12、其他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
(二)否定式列举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为;4、法定行政裁决终局;5、刑事司法活动;6、行政调解;7、行政仲裁;8、行政指导;9、重复处理行为;10、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可以说以上的分类不科学,不严谨,不完整。
核心记忆原则仍是有权利必有救济,只要公权力影响到了公民的权利,则可以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