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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2016-11-16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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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是说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那么,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概括式的规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

  2、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要求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

可以附带 不可以附带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行政法规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部门规章
乡镇政府的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被授权组织的规定 国务院的规定

  二、列举式的规定

  (一)肯定式列举

  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行政许可;4、行政确认;5、行政征收征用及补偿;6、不作为;7、侵犯自主经营权;8、侵犯公平竞争权;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10、行政给付;11、行政合同;12、其他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

  (二)否定式列举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为;4、法定行政裁决终局;5、刑事司法活动;6、行政调解;7、行政仲裁;8、行政指导;9、重复处理行为;10、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可以说以上的分类不科学,不严谨,不完整。

  核心记忆原则仍是有权利必有救济,只要公权力影响到了公民的权利,则可以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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