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说服、教育、劝告、建议、协商、示范、鼓励、政策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或以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 帮助为利益诱导促使其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其特征在于非强制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之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