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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超过20年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2016-08-3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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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人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只要超过起诉期间就丧失起诉权。那么,起诉期限超过20年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详细请看下文案例说法。

  (一)基本案情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刘家村准备扩建村里的街道,方便车辆出入。批给金贵家的宅基地正好骑在规划的街道上,为此大队书记经过多次协商,终于让金贵同意购买邻居英子家空置的房屋,从此与万福家毗邻而居。在万福和大队书记见证下签订购买合同后,金贵就对自己现有的宅基地进行重新规划建设,很快在此地上兴建起了院落。

  金贵作为村里做生意的小能手,趁着改革开放的浪潮,很快积攒了一定的家业。转眼二十几年过去了,金贵年事已高,准备回家养老。靠着手里的积蓄,金贵再次翻建了院落,并在前次空置的宅基地上扩建了鸡棚、菜园等,以此打发老年生活。闲来无事,金贵爱呆在菜园里,给蔬菜施施肥、浇浇水。因用水不节制,菜园周围的地永远都是湿漉漉的。年前去世的邻居万福的媳妇桂枝非常有意见,因为她好几次发现自家临近菜园的墙皮都是湿哒哒的。偶然一天她翻看自己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才发现,金贵家的部分菜园属于自己家的宅基地范围。桂枝在多次劝阻金贵浇水不要过猛无望的情况下,怒而起诉至法院,要求金贵将其建在桂枝家宅基地上的菜园、鸡棚等清理走,进而归还属于万福家的宅基地。金贵参与诉讼后才发现,原来自家的宅基地范围居然与桂枝家的宅基地重合。法院经调查发现,桂枝提供的1986年刘家村管委会出具的土地审批单和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记载诉争土地系万福家所有,而金贵提供的房屋买卖契约则证明诉争土地系金贵家所有。依据依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此案实质为土地实际使用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也即历史延续的土地使用状况与土地登记存在冲突,显然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驳回了相应的诉讼请求。

  为防后续争议,且坚定认为自己在先契约记载的宅基地范围更准确,金贵就向乡政府提交了宅基地确权申请书。然而,乡政府在多次为两邻居做工作未成功的情况下,就在该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后注明:“建议走司法程序”。无奈之下,金贵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政府撤销其1994年为万福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立案法官收到诉状时间为2014年8月,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系1994年1月颁发,起诉期限已经超过二十年,故裁定不予立案。

  (二)法官释法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人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只要超过起诉期间就丧失起诉权。因此,法院在立案时,首先要审查起诉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的,一律裁定不予立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因此属于涉不动产案件。所谓不动产,系指土地(包括滩涂、草原、山岭、荒地等)及附着物(自然或人工附在土地之上或之中的物体,如建筑物、山林、水流等)。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目前主要有三类:一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而提起的诉讼,如本案中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撤销土地使用证类案件;二是因违章建筑的拆除提起的诉讼;三是因污染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不动产纠纷案件与民事案件一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应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具体到本案,涉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1994年1月颁发,至2014年8月起诉时,已经超过二十年的起诉期限,故理应裁定不予立案。

  原标题:立案登记制并非开启行政诉讼大门的“万能钥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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