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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应倒逼法制推陈出新

2014-12-1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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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益诉讼必须是标新立异,攻坚克难的过程,倒逼法制推陈出新,填补法律空白,健全司法体系,推动法制建设。在明确和规范诉讼主体的前提下,扩大诉讼主体范围,让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加入到公益诉讼当中。...

  公益诉讼必须是标新立异,攻坚克难的过程,倒逼法制推陈出新,填补法律空白,健全司法体系,推动法制建设。”

  在明确和规范诉讼主体的前提下,扩大诉讼主体范围,让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加入到公益诉讼当中。”

  吴冬,著名公益律师。参与了12年公益诉讼,代理了雀巢公司转基因食品消费知情权案;上海乘客状告南方航空公司机票不标注中文名称案(本案入选当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探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将“公益诉讼”再次提到了一个引人关注的位置。

  重大改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践中,提起公益诉讼的往往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法律规定将许多个人或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拒之门外”。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是继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益诉讼制度再次迎来重大改变。

  这个从上世纪90年代引入的概念,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认识。在法律界看来,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进步。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会带来怎样的改变?公民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公益诉讼?

  11月初,上海,“福喜肉”事件余温刚退,是否能提起公益诉讼的讨论还在继续。华西都市报记者面对面专访了参与多年公益诉讼的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和著名公益律师吴冬。他们讲述了这些年参与公益诉讼的经历,以及对公益诉讼的理解和看法。

  谈现状

  相关法律不健全 公益诉讼未成气候

  如何理解公益诉讼?它的目的是什么?

  公益诉讼本质是为了维护不特定弱势人群的公共利益,它具有公共性、社会性,其目的并非为了维护某个人,或者某个小众集体的利益,而是为了改进社会的公序良俗,推进法制的进一步健全。

  公益诉讼解决的应该是老大难问题,现有司法机制和法律条文所没有提及或难以抉择的“软肋”。它必须是标新立异,攻坚克难的过程,打破约定俗成的陈规旧习,倒逼法制推陈出新,填补法律空白,健全司法体系,推动法制建设。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是什么样的?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仅仅是一种雏形,还没形成气候,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也没有做出规定。

  华西都市报:代理公益诉讼的难点在哪?

  :从代理的个案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具有社会普遍性。如果仅仅是一个个案,那法院根据法律就有可能会判我们胜诉。然而就是因为公益诉讼的涉及面太广,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到社会的影响,公益诉讼难也难在此。

  谈维权

  不是群众运动 不能一哄而上

  比如在消费品方面,个人遭遇侵权是否需要打一场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并非所有的消费纠纷都适用。也不应该一哄而上,让每一个消费者不加分析,就一概认为自己被侵了权就求助公益诉讼。它必须是代表一个不特定群体的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如果只是因私利而就提起公益诉讼,这是和公益诉讼的本质相背离的。比如你的一包牛奶坏了,但这并不代表这个牌子的所有牛奶都是坏的,而像三鹿三聚氰胺、苏丹红事件中,一个品牌的食品是否安全,涉及到很多人的身体健康,这才具备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在明确和规范诉讼主体的前提下,扩大诉讼主体范围,让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加入到公益诉讼当中。这些社会团体的专业性很强,对某一领域有发言权,也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既能达到很好的目的,也体现了公益诉讼的本质要求。

  谈探索

  还应鼓励社会团体加入公益诉讼主体

  如何看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将诉讼主体明确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使得诸如消协、环保民间组织等,难以有效介入公益诉讼当中,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或相关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但事实上并未对其作出明确定义,以至于这方面的公益诉讼停滞不前。检察院以公权介入,有助于依法办理行政部门、企业的不作为和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在促进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不失为一种手段。

  应该怎么做才能提升公益诉讼的效率?

  谈“福喜”

  消费市场可采取举证倒置

  今年7月发生了上海福喜事件,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的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而被调查。市民如要提起公益诉讼,难点在哪?

  目前来看,还没有一人拿出证据,说自己吃了“福喜肉”而生病的,所以就没有理由提出公益诉讼。在我国,消费者维权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高科技越来越多地进入产品后,举证的难度很大,消费者处于弱势状态,拿不出证据就告不了人,这样的环境让许多不良食品企业有恃无恐。

  我们其实可以借鉴外国,采取举证倒置原则,即消费者只要提出你卖的商品对他的身体有伤害,你就必须举证。

  12年20多场公益诉讼 只赢了1场

  从2003年,全国首起中国人走出国门的跨国状告雀巢案,到2006年的“南航机票”案,知名公益律师吴冬在12年时间里打了20多起公益诉讼,唯有一场胜诉。

  2000年,吴冬成为一名律师,2年后开始接触公益诉讼,他打的第一场公益诉讼便是轰动全国的“跨国状告雀巢产品含转基因案”。后来,此案终因我国当时尚无转基因检测的统一标注及先进检测方法不被法律认可而败诉。

  “但这个案子经媒体报道,全社会开始关注食品安全,关注对于食品的知情权,而从中反映出的跨国公司对待不同国家消费者的双重标准问题也引起了国家重视。”吴冬说,事后,一位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特意来找他,听取了他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若干问题。在他看来,这场“战役”虽败犹荣。

  直到2006年,状告南航,机票地址从此有了中文名。吴冬说,这是他打了12年公益诉讼中,唯一获胜的一场。

  对于败诉,吴冬并不意外,因为有些官司从一开始打就很难赢,“作公益诉讼,就是要挑战国家行政部门或者大型企业侵害广大老百姓利益的潜规则甚至是明规则上去,从一开始就是弱势对强势的较量,公民始终处于下风。”

  吴冬说,最初很多案子自己心里也没底,但是原告市民始终维权的坚定和决心鼓励了他,至少他看到,已经有很多公民敢于向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说不,一股全社会的维权风正在悄然刮起。在公众的舆论压力下,事情必然会有所改善。

  C

  上海首案

  废油污染河道 检察院“督促”受损单位起诉

  2011年4月,上海滕菲贸易有限公司顾某将废油残液倾倒在自己工厂的空地上,废油残液通过工厂的下水道排入靠近工厂边的淀浦河内,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物价部门鉴定,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

  该案刑事判决后,上海青浦区检察院发现,相关受损单位并未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走访了解,检察院掌握了涉案单位的具体损失数额等证据。经过沟通,最终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青浦区朱家角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三家单位成为了青浦区检察院首批督促起诉的单位。青浦区检察院向这三家单位制发了督促起诉的检察建议书,建议他们积极对顾某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最终,顾某同意赔付两家单位9400余元。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督促起诉的作用还在于协调各单位,找到最有力的“原告”。同时,检察院督促起诉,克服了环境行政部门仅仅依靠行政手段的不足,借助民事诉讼的手段,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民事法律调整范畴,给予受害人充足的赔偿,也让污染企业付出更大的代价和接受更多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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