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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呼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2010-05-19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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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当地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

  日前,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当地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将在收到诉状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中国青年报4月5日)。

  虽然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与村主任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作为一名普通纳税人以一名普通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当然有知情权。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公益诉讼,但是该案最终结果如何,恐怕不容乐观。

  近年来,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越来越多,但是大多原告以败诉或者以原告不享有诉权而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例如,在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劲教授和贺卫方教授等提出过环境赔偿诉讼,自费代理松花江、松花江鲟鳇鱼和太阳岛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石油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递交诉状后,几位法学教授在寒风中等到的答复,却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做出的不受理本案的口头决定。

  为什么行政公益诉讼遭遇尴尬?究其原因,这和我国法律的不完善有极大关系。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它起源于罗马法。在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法律的尊严及社会公正。公益诉讼的作用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补充,而不是取代。通过公益诉讼,可以使公民、组织等都参与到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行列中来,以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社会秩序,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在西方法治健全的国家,已经相继建立起了公益诉讼制度,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在日、美等国,通过扩大诉讼原告的资格,使得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众有充分的渠道通过司法途径监督行政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上,要求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时,才能具备原告资格,导致许多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轻易地逃脱法律的惩罚。

  种种尴尬诉讼困境,说明当前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中存在着盲点,无疑不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民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怠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必然会对我们整体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尤其是目前,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垄断性行业、环境污染等方面,社会矛盾较为尖锐,而可以利用的外部监督手段极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有其特殊的意义。[page]

  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我们应该完善法律规定,尽快修改诉讼法,确立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制度,以完善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渠道。这是社会进步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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