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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委托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2019-10-29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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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安阳市祁女士咨询:我姐3年前出了车祸,经法院终审判决,由肇事车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多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我姐于2005年1月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在外地,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该案,但被委托法院说卷宗没转
安阳市祁女士咨询:
  我姐3年前出了车祸,经法院终审判决,由肇事车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多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我姐于2005年1月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在外地,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该案,但被委托法院说卷宗没转过去,他们没法执行,现在两个法院都不管。请问,法律上对委托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9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第262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认为被委托法院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你可以向被委托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反映,以便得到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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