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的担保也是执行担保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29 09:26
导读: 案例:2005年6月10日,张某因借贷纠纷一案将王某告上法庭,在诉讼中,张某和王某达成协议:约定王某欠张某借款12000元于当年7月30日前还清。该款到期后,王某未付款,于是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再次要求缓期执行,张某未同意。
案例:2005年6月10日,张某因借贷纠纷一案将王某告上法庭,在诉讼中,张某和王某达成协议:约定王某欠张某借款 12000元于当年7月30日前还清。该款到期后,王某未付款,于是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再次要求缓期执行,张某未同意。2005年12月12日,在法院主持下,王某经张某同意找来两人的朋友吴某并由吴某担保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该款于2006年5月20日偿还,吴某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协议上签了名,并出具了保证书。后因王某经济困难未履行和解协议,张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吴某承担担保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吴某提出异议,其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不是执行担保,因为和解协议一旦没有履行,即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依附于此担保则当然不能成为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且法院暂缓执行,不是基于担保人的担保,而是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
说法:吴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其担保是执行担保,其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无偿付能力,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因暂时无力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借款;为了暂缓执行,王某向法院提供了担保人吴某,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张某基于吴某的担保才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某并出具了保证书。这显然属于执行担保的范畴。吴某的担保,从一定意义上讲增加了被执行人王某的履行能力,这是申请执行人作出同意和解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被执行人在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之责,这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这也与这项制度的设计初衷是相违背的。同时,担保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提供担保是其真实的意思的表示,理应知道王某不履行和解协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吴某应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认为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不是执行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观点是错误的。
行政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079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行政法律师团,我在行政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的担保也是执行担保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行政法问题
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的担保也是执行担保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