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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谴责裸照事件:道德与法律

2015-06-0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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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天,针对在故宫内拍摄裸照事件,故宫回应称这一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是对文物本身和文化遗产尊严的破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谴责。不管是从道德上来讲还是从法律上来评判,女子的行为都是不合法合理的。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来分享。

  日前,名为“WANIMAL”的网民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组在故宫博物院内拍摄的裸照。一位女模特全身赤裸,在故宫摆出造型,其中一张照片中女模特骑坐在螭首上,照片经网络传播引发社会争议(本报昨日报道)。

  故宫方面表示,2015年5月17日上午10点,名为“WANIMAL”的网民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组在故宫博物院内拍摄的不雅照片。起初,该微博关注度不高,为避免助长炒作,故宫博物院没有立即予以回应,仅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近几日,此事广受关注,昨天故宫特此做出说明。

  故宫说明指出,经核实并调取监控录像显示,5月17日8点半,4名观众抢在其他观众之前从午门西侧门洞跑进故宫(其中女子外穿灰色长衫),8点50分,故宫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此4人在太和殿三台西侧进行不当拍摄,并对其行为进行制止。

  故宫指出,可以明确的有三方面:一、拍照人员是在开放时间购票入院。二、此事为突发事件,事先故宫博物院并不知情。三、“WANIMAL”微博显示这次拍摄是有计划、有准备的,5月13日经过事先踩点。

  故宫表示,故宫博物院的文化身份极为特殊,既是世界文化遗产,又是世界著名博物馆,每年接待上千万来自世界各地的观众。在世界文化遗产地,公开进行如此摄影行为,特别是坐在文物建筑螭首上进行拍照,不仅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严重影响了故宫博物院应有文化氛围,更是对文物本身和文化遗产尊严的破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谴责。

  针对此事,截至昨晚9点,照片的拍摄者王动并未做出回应。

  ■追访

  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可拘留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烈锁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在故宫拍摄人体艺术照片,该行为本身已违反这一规定。

  此外,故宫博物院不仅仅是公共场所,还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拍摄过程中,存在骑坐古建筑等行为,也涉嫌违规。摄影师应事先告知故宫,获得其允许,方可进行拍摄活动。若故宫声明事先并不知情,可通过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其法律权益。

  ■ 律师说法

  是否追责要看拍摄动机

  在故宫内拍摄裸照,到底应不应该对拍摄者进行追责?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之规定,是从其前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中“其他流氓活动”转化而来。

  刘昌松说,因此,“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同“猥亵他人”规定在一条之中,因其具有同质性,应当是基于一种变态性满足的流氓动机所为的行为,此乃立法的本意。因此,王动的行为是否应该进行治安处罚,应考查其行为是基于为人体艺术还是为满足不健康心理需求之心理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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